司法鉴定依法保障甬温线重大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日期:2015-08-03 浏览次数:

 

2011年7月23日,本是一个普通的周末,然而,对许多家庭来说,却是一个伤痛欲绝的日子。就在这一天,甬温线上的一场重大动车事故,夺去了40条鲜活的生命,200多人受到不同程度的人身伤害。

2011年7月23日20时30分左右,北京至福州的D301次列车行驶至温州市双屿路段时,与杭州开往福州的D3115次列车追尾,导致D301次1、2、3列车厢侧翻,从高架桥上坠落,毁坏严重,4车厢悬挂桥上,D3115次15、16车厢损毁严重。事故造成40人死亡,200多人受伤。事故发生后,遇难人员家属悲痛欲绝,情绪十分激动,受伤人员心情难以平复,饱受着生理和心理的双重重创。社会舆论高度关注,全国人民关心着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

党和政府对这一重大交通事故高度重视。7月24日下午两点,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主持召开现场会,指示成立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挥部,由浙江省省长吕祖善任总指挥,铁道部部长盛光祖任副总指挥,会上宣布成立国务院“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监管总局局长骆琳任组长。

7月28日上午,温家宝总理来到温州,察看了“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现场,悼念遇难者,并看望受伤人员,对伤亡人员家属鞠躬表示深切慰问。随后,温总理举行中外媒体见面会,向70余家媒体和150多名记者介绍事故善后情况。

8月5日,“7.23”动车事故救援善后总指挥部出台“7.23”事故受伤旅客赔偿救助方案。该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依法、据实、就高”的原则制定。

根据该方案,受伤旅客赔偿处理标准根据旅客受伤情况或伤残等级鉴定结果,以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等作为计算依据,对照相应的赔偿项目进行赔付。对在事故中未造成伤残等级的受伤旅客,按照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经分项核对计算后赔付。其中伤势危重受伤旅客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护理、伙食补助、食宿等,可视救治需要增加相应费用。

对在事故中造成一级至十级伤残等级的受伤旅客,按照伤残等级对应标准赔付,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此外,需待医疗终结并经鉴定后才能确定的,经伤残鉴定机构或医疗机构出具因伤、因人的明确意见,确认受伤旅客今后确需产生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和残疾器具辅助费,根据有关规定另行计算。同时,对受伤旅客的伤残鉴定,由当地政府推荐两家市级以上法定伤残鉴定机构负责,经旅客本人或近亲属选择后进行鉴定。已转院治疗的,可按以上原则在当地市级以上法定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

2012年2月6日,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收到上海铁路局宁波车务段的司法鉴定委托书,要求对在动车事故中受伤的扬州籍张女士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进行伤残等级和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三期”评定,以便动车事故救援善后总指挥部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赔偿。家住扬州市开发区某乡镇的张女士2011年7月23日乘坐D301次3车21座在事故中受伤。双方认为,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的资源优质,软硬件水平都比较高,在业内有良好的口碑,社会公信力强,双方协商一致委托该司法鉴定所对当事人进行伤残鉴定。

收到委托书,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负责人立即对送鉴材料进行仔细检查,包括张女士在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的病历资料,转院后在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病历资料复印件,以及相关CT、MRI片,结合评定标准规定的治疗终结时限,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立刻与委托方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对案件的简要情况、拟适用的检验规范和评定标准等委托要求、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进行了规定。接受委托后,司法鉴定所负责人高度重视,立即组建了由具有高级职称、在骨科领域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司法鉴定人组成的专家组参与该案件的司法鉴定过程。

专家组查看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病历记录:张女士2011年7月26日因“车祸后胸痛、胸闷2天余”入院。查体:胸廓挤压征(+),胸部胸带包扎,叩诊两肺呈清音,听诊两肺呼吸音粗,双下肺呼吸音减弱。7月29日CT示:两肺挫裂伤伴部分肺不张,两侧肋骨多发骨折。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予无创呼吸机辅助通气,防治感染、化痰、补液、支持及对症治疗,行双侧胸腔闭式引流,呼吸情况逐日好转,于2011年7月28日脱离无创呼吸机,并分别于2011年8月1日和8月5日拔除右侧和左侧胸腔闭式引流管,8月9日胸部CT复查示肺部情况明显好转,予以转院治疗。出院诊断为:1.肺部损伤:创伤性湿肺,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左侧3-5肋,右侧2、4、6-10肋),双侧胸腔积液,右侧血气胸,双肺部分不张;2.口唇裂伤;3.高血压病。

查看2011年8月13日转入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病历记录:患者因7月23日动车追尾事故导致胸部、下唇及左小腿受伤,伤后即有持续胸痛,伴胸闷、呼吸困难。查体两侧胸壁轻压痛,叩诊两下肺稍浊,听诊两上肺呼吸音稍粗,两下肺呼吸音降低,以左侧明显。入院诊断为:1.胸部损伤:两侧创伤性湿肺,两侧多发肋骨骨折,两侧胸腔积液,右侧血气胸,两肺部分不张;2.口唇挫裂伤;3.四肢软组织挫伤;4.高血压病(Ⅰ级,中危组)。

随后,鉴定人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于2012年2月7日对张女士进行体格检查。体检所得:被鉴定人神志清楚,查体合作,步入检查室。休息位呼吸平稳,左胸锁关节第1-3肋胸关节面突出畸形,胸廓挤压征(±)。左膝浮髌试验(-),麦氏征(-),抽屉试验(-),侧方张力试验(-)。肩关节活动度:前屈上举(左120 右140)、后伸(左45 右45)、外展上举(左95 右140)、水平位内旋(左85 右90)、水平位外旋(左85 右90)、水平屈曲(左90右110)、水平伸展(左20 右20)。膝关节活动度:右膝:120°(屈)→0°(伸);左膝:110°(屈)→0°(伸)。

阅片所得:温州人民医院2011年8月8日肋骨CT片示:左侧第1-10肋骨、右侧第1-10肋骨骨皮质连续性中段,提示骨折。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2011年8月13日胸腹部CT片示:左肺上叶及下叶挫裂伤伴肺不张、两侧胸腔积液、右侧第1-10肋及左侧第1-7肋多发骨折,T5-6椎体右侧横突骨折。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2011年9月27日左膝关节MR平扫示:左侧股骨下段骨损伤,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前交叉韧带不完全断裂,左膝关节少许积液。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2011年10月20日左肩关节MR平扫示:左侧肱二头肌长头腱损伤,肩袖损伤。

司法鉴定所在本院再次对被鉴定人进行拍片检查。2012年2月7日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胸部CT平扫示:左肺上叶舌段及右肺下叶后基底段见散在斑片状边缘模糊影,考虑两肺炎症,部分机化;两侧肋骨多发陈旧性骨折。司法鉴定人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实施鉴定,并对鉴定实施过程进行记录,对鉴材拍照固定等。

根据送鉴材料,结合鉴定所检验所见,鉴定人给予如下综合分析:被鉴定人2011年7月23日在动车事故中受伤,临床诊断“创伤性湿肺,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双侧胸腔积液,右侧血气胸,四肢软组织挫伤”,经无创呼吸机辅助通气、胸腔闭式引流、抗感染、化痰、补液等对症支持治疗,目前病情平稳。经审阅送鉴影像资料证实被鉴定人左侧第1-10肋及右侧第1-10肋骨骨折;左侧股骨下段骨损伤,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前交叉韧带不完全断裂,左膝关节少许积液;左侧肱二头肌长头腱损伤,肩袖损伤。对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第4.8.5b)之规定,此次外伤所致肋骨多发性骨折(12肋)属八级伤残。查体示其左侧肱二头肌长头腱损伤、肩袖损伤遗有左肩关节活动度丧失15%,乘以关节权重指数,相当于左上肢功能丧失10.5%,对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第4.10.10i)条之规定,属十级伤残。其左膝关节功能丧失8%,乘以关节权重指数,相当于左下肢功能丧失2%,未达评残标准。

根据被鉴定人实际损伤、治疗、康复状况,结合医学理论实践,按照“依法、据实、就高”的原则认为其伤后休息期应为10个月、营养期5个月、护理期5个月。

最后做出的鉴定意见是:被鉴定人在动车事故中致全身多发伤,其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12肋)、左侧肱二头肌长头腱损伤及肩袖损伤遗有左上肢功能丧失10.5%,分别属八级、十级伤残。建议其伤后休息期10个月、营养期5个月、护理期5个月。

当事人一开始对鉴定意见存有疑惑,对此,司法鉴定所人员对当事人及其家属进行了耐心的解释,对照标准条款一一解读,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终于令当事人理解并接受鉴定结果。此鉴定意见被委托方上海铁路局宁波车务段采纳,最终以伤残八级为依据对张女士进行了赔偿。

面对已经发生的事故,除了追查事故原因,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杜绝类似事件的重演之外,就是做好对受害人民群众的善后补偿救助工作。只有依照法律,才能做好善后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挽回人民群众的利益。司法鉴定意见就是人民群众取得合法补偿的法定依据。司法鉴定人不但具有医学专业知识,也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在面对人民群众的诉求时,一方面,能够通过专业技术还原事实真相,另一方面,能够通过法律知识的宣传,化解矛盾、调解纠纷,助力重大事故善后工作,为公平正义保驾护航,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